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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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337號
原   告  廖唯翔
訴訟代理人  廖明珠
被   告  呂杰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5日凌晨2時31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
路○號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原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有
車體損害(下稱系爭事故),因而須支出維修費用為新臺幣
(下同)38,156元(含零件12,555元、工資12,926元、噴漆
10,858元、營業稅1,817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38,724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38,7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於上揭時間、地點,因過失致
系爭事故發生,使系爭車輛受有損害乙節,業據其提出進廠
接車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估價單、行車執照、當事人登
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為證,並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8年4月26日之高市警交
安字第10870878500號函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
表(一)、(二)、談話紀錄表資料、影像光碟及事故現場
照片14張在卷可參(見卷第43頁至第64頁),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
院斟酌,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項第
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而汽車行駛時,駕
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
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復有明文。被告
駕駛AFW-7110號自用小客車於前揭時地未注意車前狀況致發
生系爭事故,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五、系爭車輛於車禍後,修復支出維修費用38,156元(含零件12
,555元、工資12,926元、噴漆10,858元、營業稅1,817),
業據提出進廠接車單、估價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故原
告主張其給付予系爭車輛系爭事故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為
27,694元(含工資12,926元、噴漆10,858元、營業稅1,817
元、零件扣除折舊之費用2,093元《即12,555-10,462=
2,093元》、計算式:12,926+10,858+1,817+2,093=
27,694)部分,為有理由。逾此範圍,自難認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6
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4月26日(見卷第
3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原告之訴雖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然因其確有提起本件訴訟必要,且本件裁判費僅起訴應繳
最低費用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爰
斟酌上情,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被告全部負擔。本
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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