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 黃雲英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被告 楊陳春菊 兼訴訟代理人 葉立國 (原名: 葉木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貳仟叁佰元(計算式:902,300元《訴之聲明第
1、2項;100年度房屋課稅現值》+3,220,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之主請求;押金72萬元及權利金250萬元》=4,12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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