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40號聲請人 蔡政德 (即 蔡景軾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0│1│140│├──┼────────────┼────────┼──┼──┤│0002│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