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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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周培森 相對人 林秀花
李昱漳 李政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李昱漳、李政陽及第三人 李春財 以其等所有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1月20日起至117年11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豐公司)邀同第三
人李春財、 陳耀崑 、 蕭仲志 、 蕭志光 、 張樑吉 、蕭 吳碧英 、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虎標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第三人①陳耀崑、蕭仲志、蕭志光、李春財、張吉②吳碧英即蕭吳碧英、蕭仲志、蕭志光、陳耀崑③虎標公司並於①94年4月11日②96年6月4日③96年6月4日簽立保證書,保證願於①350,000,000元②225,000,000元③225,000,000元之限額內,就第三人勤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而第三人勤豐公司於94年4月18日起至96年6月27日之期間內,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224,812,861元,經辦理展期後,尚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屆期未還(各筆借款之積欠本金、借款期間詳如附表三所示)。
㈢第三人李春財雖已於95年12月1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土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秀花,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保證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進口遠期信用狀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張吉、蕭仲志、蕭志光、勤豐公司、虎標公司、吳碧英即蕭吳碧英、陳耀崑、李春財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第三人張吉、蕭仲志、蕭志光、勤豐公司、虎標公司、吳碧英即蕭吳碧英、陳耀崑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而相對人等及第三人李春財於收受上開通知後,雖已共同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稱,本件抵押權係為擔保第三人李春財對聲請人所積欠之房屋貸款而設定,該筆借款業已清償,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顯有違誤,應予駁回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所附其他約定事項既已記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本金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人履行而發生之損害之清償」,自形式以觀,第三人李春財既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人,且又為附表三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第三人李春財就附表三所示債務之連帶保證責任,當在本件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內,聲請人自得因附表三所示債務未受清償為由,就抵押物拍賣取償。本件聲請人既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一(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20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人│├──┼───┼────┼───┼───┼─┼────┼──┼───┤│001│臺南市○○○區○○○段│1042-1│建│50.69│全部│林秀花│├──┼───┼────┼───┼───┼─┼────┼──┼───┤│002│臺南市○○○區○○○段│1042-5│建│49.65│全部│林秀花│└──┴───┴────┴───┴───┴─┴────┴──┴───┘┌──────────────────────────────────────────────┐│附表二(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20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所│││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屋│騎│合│面│主要│陽│面│利│有││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權│││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圍│人│├──┼─┼──────┼────┼────┼─┼─┼─┼─┼─┼─┼─┼──┼─┼─┼─┼─┤│001│51│臺南市善化區│臺南市善│3層樓房│18│35│35│6.│17│11│平│鋼筋│4.│平│全│李│││3│大同路220號│化區善文│鋼筋混凝│.6│.1│.1│92│.5│3.│方│混凝│91│方││昱│││││段1042-1│土造│0│3│3││0│28│公│土造││公││漳│││││地號││││││││尺│││尺│部││├──┼─┼──────┼────┼────┼─┼─┼─┼─┼─┼─┼─┼──┼─┼─┼─┼─┤│002│51│臺南市善化區│臺南市善│3層樓房│18│35│35│6.│17│11│平│鋼筋│4.│平│全│李│││5│大同路222號│化區善文│鋼筋混凝│.6│.1│.1│92│.5│3.│方│混凝│91│方││政│││││段1042-5│土造│0│3│3││0│28│公│土造││公││陽│││││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