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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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80號聲請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邦傑 訴訟代理人 張家倩 訴訟代理人 黃永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悠遊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湘美┌────────────────────┐│附表:│├───────────┬────────┤│證券字號│股數││股票號碼││├───────────┼────────┤│99NY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