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26號聲請人 黃有偉 代理人 范宗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雅惠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69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839/100000)及其上同段37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20號,權利範圍1/68)(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其借名登記在相對人楊雅惠名下,其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兩造間委任關係之表示,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消滅,爰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規定,訴請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核係基於債權關係而為請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依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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