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告 林世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振順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就何筆土地、建物為如何之分割(請具體指明地號、建號、分割方式之內容)】。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就前項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該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係請求將新北市○○區○○段○○○○號土地、1765建號建物予以分割,則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7萬3419元(計算式:起訴時相鄰近似之不動產實價登錄每坪單價30萬5667元×32.3675坪×原告應有部分占兩造合計應有部分之比例1/4=247萬34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552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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