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上訴人乙○○
甲○○丙○○上列上訴人與丁○○等因96年度基簡字第149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基隆簡易庭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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