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邱顯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 周美香 起訴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