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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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9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豊彥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慶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58,420元(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欲排除侵害部分之面積共972平方公尺計算,計算式:2,735×972=2,658,4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