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056號聲請人 鄭森澤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翁慶聰 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死亡,聲請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權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翁慶聰於112年3月2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翁慶聰女 翁彩容 之配偶,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