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司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司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司簡聲字第6號聲請人 温彥衫 聲請人 謝徐豪 相對人 高熹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温彥衫、謝徐豪與相對人高熹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竹簡字第392號及105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上揭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由聲請人預繳│├──────┼───────┼───────────┤│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由聲請人預繳│├──────┼───────┼───────────┤│合計│56,950元│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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