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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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明正
參加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志明
劉文豐 被告 柯鴻棋
莊梅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張雅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9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度抗字第56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首應審究者乃被告柯鴻棋是否有原告主張保證債務之存在,而原告主張之債權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9號是否成立為據,故請求於上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等語。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主張訴外人LUCKYUNITEDLIMITED與其簽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契約,並由被告柯鴻棋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被告柯鴻棋為逃避上開保證債務之責任,乃於保證期間將其所有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予被告莊梅雀,原告之保證債權有不能受償之情事,因而訴請被告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被告莊梅雀應將該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原告之主張有無理由,應以被告柯鴻棋對原告是否確有上開債務存在為據,原告並已就其對被告柯鴻棋有上開債權存在一事而對被告柯鴻棋及訴外人LUCKYUNITEDLIMITED等人提起清償借款之訴,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79號清償借款事件審理中。準此,原告對被告柯鴻棋是否有該保證債權存在,攸關原告於本案中得否請求依據該保證債權訴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是另案關於保證債權有無之判斷結果,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復衡酌若本訴訟及另案訴訟各別調查、論斷,徒然耗費司法資源,並恐有裁判結果相互矛盾之虞,茲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在系爭訴訟確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淑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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