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492號

原告 蔡修平

被告 楊淳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經過調查,被告住所在金門縣金城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院卷第29頁),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且查無雙方合意由本院管轄或債務履行地為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吳紫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