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492號
原告 蔡修平
被告 楊淳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經過調查,被告住所在金門縣金城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院卷第29頁),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且查無雙方合意由本院管轄或債務履行地為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