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3號聲請人 吳進福 非訟代理人 吳永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吳國勳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吳國勳(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吳國勳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吳國勳(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號3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95年7月21日無故離家,迄今行方不明,應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聲請對吳國勳為死亡宣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吳國勳於95年7月21日失蹤後,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吳國勳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吳國勳陳報其生存,或知吳國勳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吳國勳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
三、本件吳國勳係95年7月21日失蹤,計至102年7月21日屆滿
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