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14號原告 王秀綿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七海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41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47元(計算式:2,540×1/3=84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