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安百蘭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6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7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2380元【計算式:(6+1)X10X34=2380元】。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 侯啟隆侯千千侯富程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所扶養親屬侯啟隆、侯千千、侯富程之99年度、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前於101年1月間曾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請說明:
(一)聲請人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已還款期數及已還金額,並提出還款證明(例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
(二)聲請人於101年1月起迄101年12月,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分別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並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聯網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101年1至12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明細及其他收入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五、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載明其因生病無法繼續繳款而毀諾,請提出診斷證明書及相關醫療費用收據。
六、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水電瓦斯每月3000元之各該項目及數額為何,並提出每月支出房租7600元、水電瓦斯費3000元、交通1500元、電話費2000元、勞保618元、健保495元之繳款收據、轉帳明細、油費發票、或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近5年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繳費收據。
八、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侯啟隆、侯千千、侯富程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請說明聲請人向東元融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原因及金額各為何?已清償期數及數額為何?並提出借據或借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一○、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
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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