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1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峻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已因本院執行處北院隆98司執助黃字第3807號移轉命令,而取得第三人 陳信銓 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確實金額為多少?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