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2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2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26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3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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