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58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俊閔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1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73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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