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50號

原告 宋泉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岳鵬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9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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