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09號原告 徐世傑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被告 馮伊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之聲明、陳述,如答辯狀所載(如附件)。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224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瓊華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