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名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