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181號聲請人 陳忠 和相對人 翁彩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之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共十紙。
三、經聲請人本人親自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不可使用彩色影印之影本遞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