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 湯程勛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複代理人 楊慧娘 律師被告 黃陳秀桃 被告 黃江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