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海商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海商字第1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被告UNIVERSALPOWERSHIPPINGLIMITED(即環力船務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達 被告青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杰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
參加人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然信
參加人HyundaiMerchantMarineCo.,Ltd法定代理人Lee,Seock-Dong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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