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INHVANHUNG指定辯護人劉欣怡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撤銷。
理由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經查,被告甲○○○○○因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1年3月18日裁定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1年5月13日起算,此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助丁字第989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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