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上訴人樹昌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玲 被上訴人 戴吳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2,872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伊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