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英志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訴字第24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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