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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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少年及家事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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