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被告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租金、費用,並遷讓廠房及返還占用之土地,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廠房1樓面積11,144.03㎡,廠房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415萬500元,有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課稅明細表可稽,土地公告現值則為2,
400元/㎡,亦有土地登記謄本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9萬8,419元【536,760+(1003㎡/11144.03㎡×34,150,500元)+(620㎡×2,400元)=5,098,41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