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4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林𨚫來上列聲請人與 李永松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之五十萬支票2紙的退票理由單。
二、請陳明中央銀行放款利息為何?並提出其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借據40萬元部分雙方有約定利息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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