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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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告 巫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水境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即被繼承人 張愛玲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除戶全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追加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並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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