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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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0號聲請人 施淑珍 上列聲請人具狀提起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聲請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破產財團約略之財產價額、財產歸戶資料及聲請人身分證字號。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