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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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2號原告 陳仁成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許香 之全體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
二、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原共有人陳許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最新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