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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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承發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1,57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