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承發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1,57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清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