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 張庭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西富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46,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