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聲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800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超峰家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超峰家電有限公司、丙○○、丁○○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超峰家電有限公司、丙○○、丁○○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9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631元,則依前開確定判決所示,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7,631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佳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