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國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貿字第1號原告QuatekInc.法定代理人LukeCheng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3,520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其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
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嗣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以108年度國貿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徐雍甯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