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EYLEN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護照壹本及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EYLEN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73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偽造護照M本及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本,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復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735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1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前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偽造護照M本及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本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登載不實之印尼國護照及我國居留簽證影本、外人入出境資料列表、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外籍勞工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印尼地方法院判決書影本、被告之出生證明影本、印尼戶籍謄本影本、IMAH生物特徵基本資料查詢、IMAH指紋卡片、IMAH與 劉興國 婚姻呈報證明書影本、駐印尼代表處105年12月29日印尼領字第1050157310號函及附件等附卷可稽。
從而,依前開法文,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