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陸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六.四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一七號),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六.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