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捌包(毛重貳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本署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施用之海洛因八包(毛重約二‧八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八包(毛重二‧八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持有第一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海洛因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此部分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