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又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贓物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惠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