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一號
原告 林春旺 (即聖發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複代理人 薛力榮
賴永逸 被告森堡營造事業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四段二百號十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整理附件所示之「施工狀況」如何認定?「可估金額」如何估算?「損失情況」如何認定之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瑞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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