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三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三六號),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及二十八日更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緩刑期內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六0七號),並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