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小調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小調字第177號聲請人 李巧旻 相對人 林濬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林濬桓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北區,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相對人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認為有理由,玆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