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宇培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宇培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被告於警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何宇培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非但戕害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嚴重損及公益;且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杜絕毒品之誘惑並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復又觸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且意志不堅,未因前案而記取教訓,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且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暨其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檢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韋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