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麗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狀內雖有記載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惟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狀內所載之身分證字號查調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與聲請狀所列債務人並非同一人,致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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