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 林怡馨 (即 林江麗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即第三人林江麗珠於幾十年前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林江麗珠於民國107年5月1日死亡後,聲請人才知有系爭股票,但在家裡遍尋不著系爭股票。又林江麗珠之繼承人 林敏雄林怡宏 及聲請人於110年11月20日協議分割林江麗珠之遺產,聲請人分得系爭股票,其聲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8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12月14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2日統證股字第1100000216號函等件附於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卷可稽(見該卷第11至19、27至33頁)。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2月14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曾美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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