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3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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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3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字第33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鶴明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李月君